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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27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胜才、黄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凤英;黄雪芬;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胜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7民初873号 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城南路口。 法定代表人:黄海静,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稳,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商行法律合规部经理,身份证所在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纳新小区56号。 被告:肖胜才,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凌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住所地广西凌云县加尤镇案相村大山屯30号,现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黄雪芬,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洲渚村委会三洲村二洲巷3号,现住广西凌云县。 被告:肖凤英,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西凌云县。 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胜才、黄雪芬、肖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0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肖胜才、黄雪芬、肖凤英共同负担。 审判员  廖德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超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