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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州同信彩色金属板有限公司与浙江龙盛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同信彩色金属板有限公司,浙江龙盛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424号原告苏州同信彩色金属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汾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相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艺平,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福超,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龙盛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阮水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同信彩色金属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盛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同信彩色金属板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同信彩色金属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同信彩色金属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苏州同信彩色金属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椿彪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