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晶远光电(××)有限公司与嘉善××顺××电××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晶远光电(××)有限公司,嘉善××顺××电××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20号原告:晶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工业××中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夏某某。被告:嘉善××顺××电××司,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晶远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顺××电××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晶远光电(××)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善××顺××电××司的存款人民币19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晶远光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顺××电××司的存款人民币19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鲁 军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