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奉民三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葛某、周口市××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葛某,周口市××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奉民三初字第74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告:葛某。被告:周口市××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路与交通路××口外××楼。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河南省周口市××运输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 判 员 裘盛昌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雅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