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邱海鸥与恒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海鸥,恒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邱海鸥。委托代理人林孟晓,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邱海鸥与被执行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温州市仲裁委于2009年5月20日制作的(2009)温仲裁字第1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海鸥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林孟晓于2010年1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应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现申请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系失误,特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为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8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俞念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