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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徐某某因被申请人陈某不当得利人民币70000元与陈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金保字第3号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徐某某因被申请人陈某不当得利人民币70000元。申请人徐某某于201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对被申请人陈某所在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金清支行账号为62×××07的存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某存在中国建设银行台州市金清支行账号为62×××07的存款人民币7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正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