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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2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20-05-07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区美电线缆经营部与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美电线缆经营部;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02民初2107号原告:合肥瑶海区美电线缆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实际经营者:邓勇。被告: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安立红,总经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美电线缆经营部与被告北京益泰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瑶海区美电线缆经营部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瑶海区美电线缆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美电线缆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邹莹玖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卫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