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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2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杨树贵与郑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树贵;郑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杨树贵,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被执行人:郑应,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本院在执行杨树贵与郑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郑应拥有的大阳牌和东宏牌机动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应拥有的大阳牌和东宏牌机动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