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梁元忠与张方良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方良,梁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方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丽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新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元忠。上诉人张方良因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09)绍新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方良的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张新明、被上诉人梁元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均系木匠。被告因自家房屋室内装饰需要,2008年11月3日,原告在坐落于新昌县南明街道石洋新村15-4号被告所有房屋内从事木工帮忙,同日中午原告在被告处就餐,下午约3时30分左右,原告在使用被告提供的刨板机锯木板时(未戴防护眼镜),被突然弹起的木片击伤原告右眼。原告受伤后,经新昌县人民医院、浙二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之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为此给原告造成了以下损失:医疗费15950.44元(其中538元由被告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误工费2466.10元、残疾赔偿金90908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328元,合计112972.54元。另查明:原告系居住在城镇并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被告已付原告4038元(其中538元为垫付医疗费)。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诉讼中陈述、新昌县绍兴金骆驼针织有限公司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录音光盘及电话记录、张新军证明及当庭证言、梁元辉的当庭证言、病历卡、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绍兴正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台式木工多用机床使用说明书、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木工培训教材摘录、华林招、张辉证人证言、收条、医疗费凭据、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原审判决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使用刨板机时,未按规定操作,其对损害发生有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满足。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原告系一直居住在城镇并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现被告提出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之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方良赔偿原告梁元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9080.78元,扣除已付4038元,余款75042.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梁元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70元,鉴定费1400元(被告已付),其他诉讼费341元(原告已付),合计诉讼费3011元,由原告负担541元,被告负担2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人张方良上诉称:一、本案应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应自行承担在加工承揽中所受的人身伤害的损失。一审法院按帮工关系作出判决,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二、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属于帮工关系,被上诉人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事故责任比例过高,存在错误。三、即使本案属于帮工关系,被上诉人系农村居民,在不具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条件下,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存在错误。四、一审判决在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费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认定和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梁元忠答辩称:去年11月1日,双方在保险公司干活时,我经不起他的再三请求,加上他以过去无偿帮过我为由,使得我无奈去返还他的帮工,答应帮他一把做在衣橱的细木工板锯开来,并且一天时间,所以也是真正的无偿帮工,根本不是什么承揽加工的合同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系帮工关系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结合本案事实,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承揽关系的相应证据,故上诉人认为系承揽关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系帮工关系正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70%民事责任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但原告在使用刨板机时,未按规定操作,其对损害发生有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据此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70%民事责任正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是受害人梁元忠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还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生存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生命都是无价的,无法用价格来计算。“同命不同价”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但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如果不以给付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则无法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对生命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以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本意并非人为地给生命健康定价,更不是要用户籍来划分生命健康价值的高低,而是要解决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如何以给付金钱的方式赔偿,才能既恰当地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体现出对生命健康的尊重,又不至于使侵权人无力承担侵权后果的问题。在我国,城镇和农村在收入、支出方面有很大差距,这是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有鉴于此,这条司法解释才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不同标准计算。所谓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是指常年在城镇或者农村居住、生活的人。目前社会上人员流动性很大,持有农村户籍的人常年在城镇居住,其赔偿标准应当按其实际居住地确定。户籍只是确定受害人梁元忠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并非绝对的根据。确定受害人梁元忠到底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从经常居住地、工作地或者薪酬获取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方面进行确定。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被上诉人梁元忠在一审时提供了新昌县绍兴金骆驼针织有限公司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以此证明梁元忠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和薪酬获取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新昌县城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因原告系一直居住在城镇并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现被告提出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之意见不能成立”并无不当。据此,原审判决确定被上诉人梁元忠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正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之四是原审判决认定受害人梁元忠的医疗费用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结合本案事实,受害人梁元忠在一审中提供了病历和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其的医疗费为15412.44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上诉人张方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