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24民初6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林国权与张寅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国权;张寅熹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6709号之一 原告:林国权,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张寅熹,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林国权诉被告张寅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林国权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国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林国权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戴本顺 人民陪审员  周理华 人民陪审员  周星巧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