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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292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2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阿拉善盟鑫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光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鑫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光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民初129号 原告:阿拉善盟鑫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光耀,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盟鑫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光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拉善盟鑫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盟鑫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阿拉善盟鑫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鑫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经批准退还原告。 审判员  张逸涵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