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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083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王淑芝与徐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芝;徐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083民初2号原告:王淑芝,女,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乳山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乳山市室。被告:徐建军,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乳山市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07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被告徐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骑自行车,被告徐建军驾驶机动车,按“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被告徐建军驾驶的机动车规避性明显高于原告骑自行车,被告徐建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淑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王淑芝医疗费24591.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王淑芝负担50元,由被告徐建军负担234元,保全费327元,由被告徐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明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宋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