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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宝法与金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法,金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56号原告:周宝法,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马剑镇沈家村。委托代理人:洪鑫,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飞,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沿山村3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法与被告金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宝法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宝法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小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法撤回对被告金小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依法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周宝法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立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