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于朝丹与温州市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朝丹,温州市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朝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斌。上诉人于朝丹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传唤上诉人于朝丹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朝丹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于朝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碧叶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詹旭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