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7958-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建高,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津津,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84409473-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36号。代表人:俞建龙,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001-0)。住所地:绍兴市环城东路2082号。法定代表人:王勤生,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仰长斌,浙江港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4元,减半收取计4147元,财产保全费2851元,合计6998元,由原告宁波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