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钱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毛甲与吕甲、吕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甲,吕甲,吕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14号原告:毛甲。法定代理人:毛乙。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吕甲。被告:吕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河南省××和平大道(南)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72937220。负责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甲诉被告吕甲、吕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甲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起诉。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