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与海宁××手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海宁××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98号原告: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住所地:海盐县××××号。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海宁××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经济开发区××-2。法定代表人:卢××。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诉被告海宁××手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宁××手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撤回对被告海宁××手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05元,由原告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