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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与海宁××手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海宁××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98号原告: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住所地:海盐县××××号。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海宁××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经济开发区××-2。法定代表人:卢××。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诉被告海宁××手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宁××手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撤回对被告海宁××手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05元,由原告海盐雅××刺绣工艺品厂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