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诉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夏晶晶与许金玉诉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诉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夏晶晶,住无为县。被申请人许金玉,住无为县。申请人夏晶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金玉驾驶的皖Q359**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许金玉驾驶的皖Q359**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家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