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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诉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夏晶晶与许金玉诉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诉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夏晶晶,住无为县。被申请人许金玉,住无为县。申请人夏晶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金玉驾驶的皖Q359**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晶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许金玉驾驶的皖Q359**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家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