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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振军与高松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潘振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821执91号 潘振军、高松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振军与高松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潘振军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松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后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松利银行存款5065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兑付完毕。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高松利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