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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083号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星火”驾校教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B1**学号北京BJ1****型吉普车,沿本市酒十路由南向北行至李家堡村口什字北侧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寇某发生交通事故,将寇某撞伤。被害人寇某经西安电力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寇某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寇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出具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交通事故综合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葬协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解协议、赔偿款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广才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梦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