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菊明与郭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菊明,郭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56号原告:郭菊明,农民,住海宁市许���镇景树村郭家湾10号。委托代理人:杨云惠,海宁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海峰,农民,住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堂窗里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菊明诉被告郭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菊明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40元,合计1740元,由原告郭菊明负担。审判员 吴伟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燕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