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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场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富场商初字第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鲍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怀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何某某、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起诉称:被告何某某、鲍某某是富货010运沙船的所有人。开始原告向其投入400000元作为股资参与分红,后因双方合作不愉快双方决定原告退出投资,并将400000元投资款转为借款,约定月利息为1分,还款期限为2006年12月30日。二被告对上述内容于2009年9月2日补写了借条一份。2007年2月12日被告又出具借款利息欠条一份,其定截止2007年2月12日欠原告利息86000元。至今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计22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支付自2005年5月15日至借款还清日止利息222000元,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为此,原告李某某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原件),用以证明二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2、欠条一份(原件),用以证明至2007年2月13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利息86000元的事实。被告何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原有400000元投入在沙船上事实,后原告退股将该400000元转为借款,双方约定了月利息为1分,至2009年利息未付事实,被告认为如果原告退股因按现有价折价退还。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对的,但被告无力偿还。被告鲍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内容不清楚,借条鲍某某的签名不是我所写,故欠原告借款的事不清楚。二被告未提供证据。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1,被告何某某质证认为该借条内容是被告女儿所写,但名字是本人所签,故没有异议,被告鲍某某认为名字不是本人所签,故不清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虽被告鲍某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何某某已在借条上签名认可,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何某某质证后无异议,被告鲍某某认为不清楚该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被告何某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该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应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何某某、鲍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某原将400000元资金投入在二被告所有的沙船上,2005年5月双方某某原告退股,将该400000元投资款作为借款借给被告,并约定月利息为1%计,2009年9月2日被告何某某补写借条一份,明确了欠原告借款400000元的事实,2007年2月13日被告何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利息86000元,并在该欠条上注明2007年至2009年利息未付。本院认为,原原告李某某虽将400000元投入在被告的沙船上,但事后,原告经与被告何某某协商将该400000元投资款退股,并将该款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月利息按1%计,且被告何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明确了上述事实,故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何某某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何某某与被告鲍某某系夫妻,夫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因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至起诉日止的利息222000元,未超出计算标准,应予采纳。二被告提出要求按股分按现价折价退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鲍某某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支付利息222000元,共计622000元,于本判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被告何某某、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2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诅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骆怀群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颜燕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