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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任银标与宁波捷成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银标,宁波捷成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67号原告:任银标。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陈琪,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捷成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银标诉被告宁波捷成染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银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群芳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