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8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与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海燕;王某合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821执31号 刘海燕、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燕与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刘海燕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后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某住房公积金150000.00元、2010年1月19日王某自动履行剩余部分欠款,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兑付完毕。执行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1民初43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