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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7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乃霞与被告濮存香、第三人张顺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乃霞;濮存香;张顺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7民初287号原告:董乃霞,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辉,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存香,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第三人:张顺锁,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董乃霞与被告濮存香、第三人张顺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董乃霞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乃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董乃霞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