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117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乃霞与被告濮存香、第三人张顺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乃霞;濮存香;张顺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7民初287号原告:董乃霞,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辉,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存香,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第三人:张顺锁,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董乃霞与被告濮存香、第三人张顺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董乃霞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乃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董乃霞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