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康三洋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康三洋;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康三洋,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法定代表人徐文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三洋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三洋于2010年2月11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三洋撤回起诉。诉讼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康三洋承担。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姚 洁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