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嘉兴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力路××太阳城住宅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邓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嘉兴市城南路底、骏力路东侧区域,应属嘉兴市秀洲区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第十八条约定了纠纷解决条款,即对本协议、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租赁的房屋坐落于嘉兴市城南路底、骏力路东侧,该区域为本院管辖区域,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邓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平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