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杰宇时装有限公司、俞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杰宇时装有限公司,俞晓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213号原告:海宁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山皮件加工区隆兴路。法定代表人:仲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延、王浩峰,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杰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建一村。法定代表人:丁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俞晓海,次坞镇姜家坞村大庄里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杰宇时装有限公司、被告俞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45元,合计3090元,由原告海宁市华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