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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8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蒋林林与向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林林;向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281民初1485号 原告:蒋林林,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怀,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71100142。 被告:向孙红,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原告蒋林林与被告向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林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孙红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承诺年红利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30日被告称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承诺年红利20000元,双方立有《协议书》。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百般推诿,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现被告未还本金分文,也未付红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孙红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30日,被告向孙红向原告蒋林林借款50000元,双方当日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并约定原告以该笔借款用于投资给被告,中途不能撤资,被告年底支付原告一年红利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向孙红至今尚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2年3月30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从协议书的形式上看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理由是从协议书的表现形式上看原告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只享有投资利润,因此,该协议不符合投资的形式要件,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款,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投资年红利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20000元的红利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规定,故对其超出的红利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向孙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蒋林林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合计62000元; 二、驳回原告蒋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向孙红负担1380元,原告蒋林林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孙明 人民陪审员  夏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杨家勇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勇江 书记员向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