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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123号原告:浙江××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镇××村。法定代表人:袁××。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林××。被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层。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4元,由原告浙江××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