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雷萌生、唐来珍与唐来珍、李登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萌生,唐来珍,李登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131号原告:雷萌生,龙翔路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551128131x。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来珍,浮霞墩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90113132x。委托代理人:何杰,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登嵩,华光村华光自然村2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萌生与被告唐来珍、李登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萌生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萌生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萌生撤回对被告唐来珍、李登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雷萌生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宁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