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阮啸与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啸,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阮啸。被告: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日春。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啸诉被告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啸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阮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阮啸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建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