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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阮啸与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啸,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阮啸。被告: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日春。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啸诉被告浙江美承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啸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阮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阮啸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建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