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新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厂与平湖××星球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厂,平湖××星球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新商初字第42号原告:平湖××××厂。住所地:平湖××××牌楼村。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平湖××星球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村。法定代表人: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厂与被告平湖××星球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39元,由原告平湖××××厂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