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袁爱公走私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891号罪犯袁爱公。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了(2007)甬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爱公犯走私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袁爱公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浙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爱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爱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奖励情况: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12月获二次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爱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爱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4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