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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龙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0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真审判员 郑明岳审判员 胡爱玲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天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