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95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姚××。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629元,实收814.5元,由原告王××负担,退回原告王××814.5元。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朱天禄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燕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