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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95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姚××。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629元,实收814.5元,由原告王××负担,退回原告王××814.5元。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朱天禄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燕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