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上诉人屈某为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某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屈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伟审 判 员 刘坤代理审判员 褚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