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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上诉人屈某为与被上诉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屈某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屈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伟审 判 员  刘坤代理审判员  褚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