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卢某某与被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与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保字第29号申请人:卢某某。被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被申请人:宁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申请人卢某某与被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因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保全清单)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详见保全清单)。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敏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烨保全清单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账号:81×××0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账号:33×××51)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象山支行(账号:33×××04)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