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宁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赵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保字第27-1号申请人:蔡某某。被申请人:赵某某。本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的(2010)甬宁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bej142的轿车。现因被申请人赵某某提供了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浙b×××××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晨炯(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