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赵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保字第27-1号申请人:蔡某某。被申请人:赵某某。本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的(2010)甬宁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bej142的轿车。现因被申请人赵某某提供了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牌照号为浙b×××××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晨炯(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