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山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宋甲、宋乙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宋甲,宋乙,叶某某,吴某某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江山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告:宋甲。被告:宋乙。被告:叶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甲、宋乙、叶某某、吴某某涉外劳务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山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春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