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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山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宋甲、宋乙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宋甲,宋乙,叶某某,吴某某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江山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被告:宋甲。被告:宋乙。被告:叶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甲、宋乙、叶某某、吴某某涉外劳务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山市××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春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