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以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旅游客运有限公与连云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连云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保字第12-1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连云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温泉镇××路××号。申请人周某某以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0元的车辆(苏g×××××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增辉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儿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