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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嘉善县立波装璜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嘉善县立波装璜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桥(南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亦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华,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立波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北路58号4-5楼。法定代表人:袁利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立波装璜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