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峰与许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许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27号原告:周峰,镇递铺社区土地桥自然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511281124。被告:许铭伟,镇晓墅街49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与被告许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峰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铭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峰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