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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峰与许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许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27号原告:周峰,镇递铺社区土地桥自然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511281124。被告:许铭伟,镇晓墅街49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峰与被告许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峰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铭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峰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