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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菊明与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明,陈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124号原告:陈菊明,农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丰泽小区22幢5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燕,成年,农民,东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林江,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平桥镇东村,系被告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明与被告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