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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祝国良与蒋金华、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国良,蒋金华,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262号原告:祝国良。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被告:蒋金华。委托代理人:王笑春。被告:孙华。委托代理人:王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国良诉被告蒋金华、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国良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金华、孙华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国良撤回对被告蒋金华、孙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9元减半收取7874.5元,由原告祝国良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