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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鸿峰漂染有限公司与陈明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鸿峰漂染有限公司,陈明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44号原告:嘉兴市鸿峰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北染色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金良,嘉兴市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星,秀洲区象贤新村六区91幢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鸿峰漂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鸿峰漂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明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嘉兴市鸿峰漂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