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王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杭军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杭军,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王商初字第11号原告:程杭军,武义县白洋街道程王处村程王处八巷7号。委托代理人:陶锡金。被告:杨波,武义县下杨二村莲子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杭军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杭军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杭军撤回对被告杨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程杭军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邹欢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