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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万军与陶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军,陶兴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593号原告:赵万军。被告:陶兴华。本院受理原告赵万军诉被告陶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本案的陶兴华并非原告要起诉的被告,故陶兴华作为本案的被告错误。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兴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兴华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军撤回对被告陶兴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