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电器××电器××司与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电器××电器××司,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64号原告:上××电器××电器××司,×金东村。代表人:陈××。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电器××电器××司与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电器××电器××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上××电器××电器××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