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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1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启荣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包丽丽 来源:百度“”